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58次

各市州工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现就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
    (一)集成电路企业
    1、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2020年及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类型,须分别满足2021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软件企业
    1、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2020年及以后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2021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集成电路企业后续管理资料见附件1,软件企业后续管理资料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工信局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2、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做好相关工作以准确享受政策。
    3、请各企业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资料。软件企业须同时将《2023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基本情况表》(附件3)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邮箱(hnjxwrjc@163.com)。
    4、税务部门将后续管理资料送至我厅后,我厅按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后续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四、联系人及九游会ag的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王静,0731-88955462;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龙睿,0731-85579175。

    附件:1.

          2.

          3.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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